据国家医保局消息,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监测管理。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近期,发现部分地区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对参保患者和未参保患者实行“阴阳定价”(歧视性定价)。这意味着同一种药物卖给有健康保险的患者的价格高于没有健康保险的患者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被指名药店通过向参保人员高价销售药品牟利,涉嫌价格欺诈。同时,这也违反了健康保险业务条款规定的定点药店“不得对投保人制定歧视性、不公平的价格”的操作要求,应严肃查处。为进一步加强监测应对,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密切关注定点药店“阴阳价”问题线索。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药店“阴阳价”问题,侵犯投保人权益,因挪用医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 (一)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将定点药店“阴阳价”作为重要监管项目,明确处理“阴阳价”问题的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药店对药品“阴阳定价”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投保人歧视性定价问题。 (2)积极寻找品种的关键线索。针对各地定点药店缴费金额最高或价差较大的药品,核查医保缴费数据,系统整理近期群众信访和舆情调查,获取当地定点药店药品“阴阳定价”问题线索。 (三)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单位的积极性。定点药店实行“阴阳定价”,是违法违规挪用医保资金的行为。各地方政府均可以按照举报滥用医疗保障资金的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帮助控制定点药店“阴阳价”。可以鼓励他们参与。 2.认真审视并解决“阴阳定价”问题。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现场检查和报告核查。 (一)加强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地方医保部门要利用医保缴费数据,对发现药品价格数据负载异常的定点药店组织重点现场检查,并结合定点药店采购、销售、库存数据、自购记录、视频监控等,组织场所供社会公众举报有关“阴阳价”问题的线索。应重点调查定点药店是否存在针对参保和未参保个人的歧视性定价行为。 (二)加强定点药店合同管理。定点药店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未参保人员的价格销售药品,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药品“阴阳定价”行为。关于协议的处理要求。对于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实行“阴阳定价”的定点药店,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政府将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医保缴费、暂停或征收医保基金缴费、暂停或取消医保基金等措施进行严格管控。签订健康保险服务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有效保障健康保险资金安全。保障公众购买药品的权利。 (三)纳入飞行检查范围。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群发举报,发现含有大量“阴阳价”药品且情况严重的定点药店,也将接受飞行检查。 3、做好定期监测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障部门药品价格管理职责,确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常态化。 (一)继续使用药品比价小程序。利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实际支付价格、药店零售价格等信息,提供比价等服务建立定点药店位置导航,建立市民可在周边药店“货比三家”的市场化比价体系,规范和指导定点药店定价公平、合理、诚信。 (二)进一步推广数量价格比较指数的应用。量价比较指数年度监测值为,将作为全年价格监测预警线。根据《定点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年度监测值要求的定点药店进行约谈督促,对拒绝调价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定点药店将暂停缴费,直至医保服务合同终止。 (三)定期检查消除药品价格风险品种。我们将积极监控产品针对交易结算金额高、定点药店价差大的药品价格风险,对定点药店销售价格高于全省大部分定点药店价格的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对无医保人群的不公平定价行为。 (四)指导定点药店规范数据上传。强化定点药店药品定价数据上传规范要求。对上传的药品医保代码、单价、数量等不准确、不完整、不准确的定点药店药保缴费数据,要按照定点药店合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定期报告。 (五)提醒投保人关注定价信息。指定药房将在显着位置张贴标志,提醒会员查看清楚显示的药品价格信息rmation.e 并避免针对被保险人的歧视性定价做法。
